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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安成律师,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304201510413535。擅长民商事案件、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经济合同等,办理的案件经常宁报社等媒体报道。执业多年来,实践经验丰富,形成了自... 详细>>
律师姓名:吴安成律师
手机号码:18975414795
邮箱地址:429346748@qq.com
执业证号:18975414797
执业律所: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常宁市东风广场人民金行五楼
【案例】周小姐是一家宾馆的雇员,从2003年开始,主要从事餐具清洗工作,后她被医院诊断为手指关节炎。周小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但人保部门认为不构成工伤,原因是不符合职业病目录里罗列的疾病。
周小姐提起行政诉讼,称自己十多年在宾馆地下室洗碗,工作环境阴冷潮湿,导致自己手脚冰冷,最终患上了关节炎。法院审理认为,因为周小姐未能提交其患病是因工作事故造成伤害的有力证据,也未能提交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因此,人保部门所作的决定合法。法院最终驳回了周小姐的起诉。
【法官释法】职业病认定有条目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不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亡,还包括劳动者患职业疾病的情形。但这一职业病不同于通常所说的“职业病”——工伤中所说的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只有诊断出属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疾病,才能被认定为职业病,如长期从事地下矿工作业的工人得了矽肺、尘肺等,可以认定为职业病。而且,病例诊断需有法律规定的机构按程序认定,并不是一般医院的诊断证明就能确认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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