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常宁市专业律师服务网 >成功案例
吴安成律师,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304201510413535。擅长民商事案件、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经济合同等,办理的案件经常宁报社等媒体报道。执业多年来,实践经验丰富,形成了自... 详细>>
律师姓名:吴安成律师
手机号码:18975414795
邮箱地址:429346748@qq.com
执业证号:18975414797
执业律所: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常宁市东风广场人民金行五楼
基本案情:
2008年,陈某与段某一同在东莞务工相识,并自由恋爱。2011年5月12日,双方自愿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初婚。2011年10月2日生婚生儿子陈某某,儿子自出生后一直随陈某共同生活。
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而难以共同生活。2013年10月段某无故出走,2014年和2015年曾前往段某务工的地方东莞找到段某,希望与段某和好,遭段某拒绝。自此段某断绝了与陈某的联系,陈某再也无法联系上段某。鉴于此,陈某联系本律师,为其代理诉讼离婚。
代理思路及办案结果:
接受委托后,离婚案首先必须考虑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本案根据陈某的陈述,夫妻二人已经分居长达6年之义,且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但是如何证明夫妻二人分居时间呢?经本律师指点,让陈某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开具夫妻关系分居及小孩生活现状的证明。庭审中,本律师又做陈某工作,让陈某自愿放弃要求段某承担小孩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最终经常宁法院一审认定夫妻二人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以上,判决准予离婚(判决文号:(2019)湘0482民初1874号)。本案经本律师操作,一次诉讼离婚,可谓难得。本律师认为,实践中,离婚案一般需要二次诉讼,甚至三次诉讼离婚。本案之所以一次成功,在于我们律师要有法官思维,想办法打消法官对判决结果的顾虑。本案的关键陈某配合我们律师,自愿放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如果不这样做,法官很可能有所顾虑,判决离婚之后会担心段某找麻烦。因此,我们做离婚案,既要考虑法律适用问题,又要平衡法官判决结果对社会产生的效果问题。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