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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安成律师 吴安成律师,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304201510413535。擅长民商事案件、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经济合同等,办理的案件经常宁报社等媒体报道。执业多年来,实践经验丰富,形成了自...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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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吴安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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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男女双方未打结婚证,生育子女之后一方离家出走,另一方如何索要抚养费

基本案情:

江某父亲江某某与吴某系小学和初中同学,2016年二人初中毕业即自由恋爱并开始同居共同生活,二人至今未向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并于20161115日共同生育江某,自出生之日起至今一直随江某父亲江某某生活,抚养费亦由江某某全部承担。吴某生育江某后于20172月即离家出走,至此时与江某父亲江文俊解除了同居关系,没有承担抚养江某的义务,也没有给付抚养费。鉴于此,江某某联系本律师为其诉讼索要抚养费。

代理思路及办案结果:

接受委托后,同居关系抚养纠纷案首先必须考虑生育的子女抚养权有无争议,如对子女抚养权有争议,应以父母一方作为原告,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提起诉讼,如果对子女抚养权无争议,可直接以子女名义作为原告,父母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按抚养费纠纷案提起诉讼。结合本案江某某陈述,吴某离家出走之后,并已与他人登记结婚。毫无疑问,吴某对抚养权肯定是没有争议。因此,本律师直接以儿子名义作为原告,江某某作为法定代理人按抚养费纠纷案提起诉讼。经诉讼之后,庭审中,吴某碍于已与他人登记结婚,怕影响现有的夫妻关系,积极与本律师联系主动要求调解并支付抚养费。本案经常宁法院主持调解结案(判决文书案号:(2019)湘0482民初345号)。本律师认为,同居关系抚养案,应注意把握诉讼主体问题。此外,还应注意诉讼请求的主张,实践中,一方离家出走之后,一般就再没有给付抚养费,我们在诉讼时,应列明一次性给付自离家出走之日起至提起诉讼时的抚养费,起诉之后再按月给付抚养费直至年满十八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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