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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安成律师,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304201510413535。擅长民商事案件、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经济合同等,办理的案件经常宁报社等媒体报道。执业多年来,实践经验丰富,形成了自... 详细>>
律师姓名:吴安成律师
手机号码:18975414795
邮箱地址:429346748@qq.com
执业证号:18975414797
执业律所: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常宁市东风广场人民金行五楼
基本案情:
2000年,曾某某与张某某因同在广东打工相识并自由恋爱,同年年底双方同居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曾某某并未与张某某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至今亦未补办结婚登记。2001年2月XX日生长子张某1,2004年7月XX日生次子张某某2。同居期间,起初二人感情尚好。但在曾某某怀第二胎时,张某某便不顾家庭不承担家庭责任,常年在外务打工并与其他女人搞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双方感情。2014年10月,曾某某与张某某因为感情不和彻底分手,至今仍分居生活且互不联系。鉴于此,曾某某联系本律师,为其代理诉讼离婚。
代理思路及办案结果:
本案有个关键问题是,男女双方其实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但是在以前乡政府办理的结婚登记(手填写的那种工本),结婚证一直由男方保管,女方现在想离婚而又没有结婚证。本律师接受委托之后,与曾某某一同前往婚姻登记中心查询档案,经查并无二人婚姻关系档案。于是经本律师指点,又一同前去男方所在村委会开具婚姻证明,当时找到村书记,村书记一听是来打婚姻关系证明的,就直接说“你是来离婚的”,并不肯为曾某某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既然村委会出具不了证明婚姻关系,到乡民政办肯定不会为我们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后又经本律师操作,既然不肯出具婚姻关系证明,那就先让村委会出具生育小孩证明,村书记当即答应了我们的这一请求。于是本律师先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提起诉讼。本案经法院立案受理之后,法院向被告张某某下达开庭传票。庭审时让人惊喜地是,被告张某某如约应诉出庭,并自己带来了结婚证。本案经常宁法院主动变更案由为离婚纠纷案,后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判决文书号:(2020)湘0482民初1544号)。本案经本律师代理,最终达到了当事人的离婚目的。本案当事人没有结婚证,开具证明亦可谓一波三折,且也没达到拿到想要的婚姻关系证明。本律师急中生智,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案先行起诉,获得法院受理立案。开庭时被告变化莫测,积极应诉,最终促成离婚,可谓难得。实践中,70年代之前都是在乡政府登记结婚,结婚登记信息并未联网,婚姻登记处一般查不到档案。本律师一般会让当事人先到村委会开具关系婚姻证明,后再到乡民政办盖章确认。本案有所特殊之处在于村委会并不配合开具婚姻关系证明,最终却达到了当事人离婚预期目的,可谓情理之中,意料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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